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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二手房律师谈通过中介买房未成可否免交中介费用

日期:2012-03-1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二手房律师 阅读:451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小林想要购买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由于自己比较繁忙,没有时间搜寻有关房屋的信息,于是便将买房一事委托给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向小林提供购房信息,小林向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中介费。如果由于客观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买房不成的情况下,小林也要向房屋中介支付佣金。后来中介公司为小林找到一处房屋,小林与房主很快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小林被告知银行不准转按揭。最后,小林便与房主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中介公司找到小林,要求小林支付3800元的中介费。小林则认为,自己并没有买成房子,没有义务要向中介交中介费。中介公司则声称已经为小林做出了相关服务,小林应该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
【法律分析】
此案表面看是一个中介的问题,实际上此案涉及居间合同的问题。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小林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就属于居间合同,小林是委托人,房屋中介是居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法转按揭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应被视为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未成立,小林当然无须支付中介公司报酬,但是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小林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搜索信息的费用、交通费用等,但是小李无须支付给中介公司购房款1%作为中介费用。
【维权指南】
因为我国中介产业发展未形成成熟体系,所以中介公司水平参差不齐,很多中介公司都在乱收费。所以,消费者在借助中介公司庞大的行业资源的同时,也要小心被其所骗。客观、辩证地看待中介公司的服务,是理想消费的一种表现,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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