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房屋能否再办理抵押登记

日期:2015-11-27 来源:《房地产权产籍》 作者:刘守君 阅读:3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工厂的一宗地上有15栋厂房。工厂用该宗地及地上的15栋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1200万元。该厂和银行先用土地使用权在国土资源机构办理了土地抵押权登记,权利价值1200万元,领取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随后,又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15栋厂房的房屋抵押权登记,权利价值1200万元。登记人员告知:按《物权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随之抵押,如果再办理房屋抵押,属于重复抵押,不能再重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试问: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房屋能否再办理抵押登记?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如果地上建筑物没有与土地一并抵押的,视为与土地一并抵押。质言之,凡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同时依法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权。本案中,银行通过国土资源机构的登记,取得了工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按《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同时也取得了该土地上15栋厂房的房屋抵押权。该房屋抵押权虽然没有经过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但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抵押权,与经过登记取得的房屋抵押权具有同等效力,同等地受法律的保护,故无须再另外申请登记。

但是,工作实际中,银行出于风险防范,常常在取得了建设用地抵押权后,另行申请该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笔者认为,该种房屋抵押权也是可以登记的,理由:房屋抵押权的登记有二种,第一种是通过登记抵押权才能依法设立,该登记具有使抵押权设立和公示的效力;第二种是将已经依法存在的抵押权记载在登记簿上,该登记不具有抵押权设立的效力,只具有使抵押权公示的效力,即将依法已经存在的抵押权记载在登汜簿上,供欲与之为交易的人查阅、抉择。本案中另行申请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即属于第二种情况。

然而,对已存在的房屋抵押权登记收取那些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作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收取:①抵押登记申请书。按《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是房屋登记程序启动的前置条件,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房屋登记程序正式启动,登记申请书是权利人启动登记程序的证明,未经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不启动。抵押登记属于房屋登记的一种,自然应当遵守此规定;②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一是合法的身份证明是申请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凭证,可以据此确认,当事人是否是适合的抵押登记申请人,能否将申请人作为权利主体记载在登记簿上;二是确保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正确,减少不必要的更正登记;③土地他项权证。按《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凭证,也是该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的证明。因此,本案中,土地他项权证是该土地抵押权已经记载在土地登记簿上,银行据此享有土地抵押权的证明,同时,也是银行依法享有地上15栋厂房房屋抵押权的凭证,是另行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主要依据;④房屋所有权证。如前所述,房屋所有权证是抵押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凭证,也是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已经记载在登记簿上的证明,同时也是登记的抵押物特定的依据。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