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房产继承

房产继承律师谈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日期:2012-03-09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31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办理房产继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法律概念:转继承、代位继承。那么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有何区别呢?下面结合相关案例介绍一下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的主要特点有: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例如:吕某和宋某有一个儿子,儿子婚后生育一女。2004年儿子不幸在一场车祸中丧生,2005年4月吕某也因病去世,此时,已经改嫁的儿媳妇要求代其丈夫继承吕某的房产。那么吕某的儿媳妇能否代位继承吕某的房产呢?谁又有权代位继承吕某的房产呢?
根据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例中吕某的儿媳是不能代位继承吕某的房产的,但是吕某的孙女有权代位继承吕某的遗产。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转继承的主要特点有:1、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2、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时间;3、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4、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例如:李女士几年前与丈夫张某共同购置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与女儿共同居住。不久丈夫突然去世,之后丈夫的母亲也去世,于是李女士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当她前来房管局过户时,工作人员予以拒绝,说这房子须办理继承手续才能办到李某的名下。而李女士却认为自己的丈夫去世,其留下的房产理应由其本人继承,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
笔者认为:这套三室一厅是李女士和丈夫张某两人共同的财产,现张某不幸去世,且未立下遗嘱,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所以,本案中,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的一半产权分出为李女士所有,其余的产权是张某的遗产,由李女士、女儿和张某的父母继承。鉴于张某的母亲后于他去世,这就发生转继承的法律关系,张某的母亲应继承的一份遗产转由张某的父亲以及张某的其他兄弟姐妹。李女士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必须在其他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权后,才能取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否则李女士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张某生前未设立遗嘱,张某去世后李女士也没有及时办理继承事宜,导致目前涉及的继承人人数增加,增加了办理继承的难度,这是值得大家借鉴的。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