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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南 >> 按揭贷款

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日期:2012-05-25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528次 [字体: ] 背景色:        

近年,不少法院在审理银行起诉的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将按揭贷款合同与其他借款合同“一视同仁”,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条款,无论借款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商品房买卖能否实现,都只依按揭贷款合同内容,判决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商品房出卖人(开发商)参加诉讼的,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们对按揭贷款的概念和特殊性认识不足,对按揭贷款合同相关的司法解释不熟悉所致。如此判决在很多情况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按揭贷款”纠纷多发的起源。

“按揭贷款”纠纷是近三年来在各城市中涌现出来的新型合同纠纷案件。

进入本世纪后,国内商品房按揭贷款金融业务与商品房建设同步迅速发展。随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量出现。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指导审判实践。

本来,按揭贷款是银行信贷业务中最安全的一种,有借款人所购商品房的权属抵押,借款人自会竭力偿还贷款,违约就会陷入鸡飞蛋打境地,以致“房奴”成了一个时髦词汇。确因收入锐减并且连东墙也没得拆而还不上按揭贷款,被银行起诉是极少数的。那么,为什么近年会出现大批按揭贷款纠纷呢?

由于房地产开发的利润驱使,加上地方政府和银行当时管理的不规范,2001年至2005年期间,大批资金不足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利用与银行信贷管理人员的个人关系,办理期房“假”按揭贷款,即利用其开发商身份的优势,要求本公司员工及亲属、有求于开发商的乙方人员等签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以解决开发商的建设资金的不足。(也有个别开发商在没有开发权证或房产的情况下,也和银行有关人员勾结,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获得资金)。搞这样“假按揭”的开发企业一旦陷入经营困境而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在近年商业银行加强管理的压力下,银行纷纷起诉了一大批“按揭贷款”纠纷。

(二)、实践中,审理“按揭贷款”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出现偏差的原因

1、由于不了解新出现的按揭贷款合同纠纷的根源,对此类纠纷的合同性质、法律关系和特殊性缺乏准确的把握,依惯性思维,自然就以《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作为审判的依据。

前述的按揭贷款纠纷多发的起源是地产界和银行业内都讳深不谈的秘密,外界确实难以了解。银行为其自身的利益,在诉讼中必然坚称合同真实、有效。开发商怕其诈欺性质的贷款行为涉嫌诈骗,也不会陈述实情。那么,借款人只要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了字就似乎百口莫辩、证据不足了。

2、由于 “按揭贷款”是新型的信贷业务,了解其在我国立法中的准确概念的人很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时间较早,从标题上又完全看不出与借款合同有关,内容上也没有“按揭贷款”的字样,其最后五条关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一词与银行一直通用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概念的异同也没有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韩延斌同志于2006年发表于《人民司法》第5期的文章《<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阐述了《解释》中“商品房担保贷款”就是按揭贷款。但因标题和前万余文字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按揭贷款的说明和《解释》一样在最后,容易被读者当作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的参考资料而难以引起对按揭贷款合同纠纷适用《解释》原则的广泛注意。

所以,很多人一直不知道或不认为审理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应该适用《解释》对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定。

3、对该《解释》中关于商品房担保贷款规定的特殊原则缺乏广泛、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由于多数审判人员对按揭贷款的特殊性和司法解释中的概念与原则缺乏系统、深刻的把握,以致于少数合议庭成员甚至合议庭提出应当适用《解释》的规定处理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意见时,遭合议庭多数成员或审判委员会意见否决。引起笔者深入研究这个课题的案例就是审判委员会否决了合议庭提出适用《解释》规定作出判决的意见。

(三)忽视 《解释》规定的后果

按揭贷款与其他借款合同相比,不仅属于新类型,而且具有特殊性。机械地按照审理其他借款合同纠纷的思路,适用《合同法》关于其他借款合同的条款就会割裂按揭贷款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忽视了按揭贷款特殊性所形成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违背了司法解释针对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作出特别规定体现出的法理原则。

仅就贷款合同约定内容判决,必然是借款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那么,“假按揭贷款”的主要责任人和受益人则完全逃避了责任义务,借款人既从未得到贷款又得不到商品房,没有任何受益,却要承担替开发商支付几十万元贷款本息的责任。这肯定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个错误判决的后果只能是错案借款人上诉、上访和法律公平性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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