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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权属系统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5-12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 阅读:1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布日期】2007-5-24 【实施日期】2007-5-24 【文号】京建交[2007]50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根据《关于网上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6〕885号)的规定,自2006年10月10日起,我委推行了全市统一平台的交易权属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权属系统),市或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以下简称权属部门)对新申请初始登记的项目及该项目之后的权属登记业务均通过权属系统办理。东城、朝阳、海淀、昌平、延庆已将本辖区内全部新申请权属登记的各类业务通过系统实现了网上办理,大大推进了权属系统的应用。

为配合全市房屋普查和权属档案数据化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快权属系统的建设,同时也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现房、存量房交易信息,现将推进权属系统使用及规范现房项目信息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凡现房项目中的房屋和进行存量房网上签约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时,权属部门须通过权属系统办理转移登记及其后的相关权属登记业务。

现房项目中的房屋指通过权属系统办理了初始登记补录或现房销售确认,已在权属系统中建立了楼盘表的房屋。

未进行存量房网上签约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时,权属部门应尽量通过权属系统办理。未通过权属系统办理的,权属部门需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旧版系统中的“数据采集”模块,将每件转移登记信息及时填报,按月随统计报表上报。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已通过权属系统网上办理初始登记的项目,售房单位进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前,由各交易或权属部门办理现房销售确认,办理时工作人员收取并审核以下材料:

1、售房单位网上打印的《现房销售确认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2、申请销售楼栋的《楼盘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3、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4、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或他项权登记的,还需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范围内房屋销售的证明(原件)

申请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在权属系统内予以确认。

未取得预售许可的现房项目或与预售时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变化的,要求售房单位至市建委受理服务大厅办理销售机构备案手续后,项目方可进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并通过交易网外网公示现房销售信息。

三、未通过权属系统办理初始登记的项目申请现房销售的,数据补录和销售确认工作仍按照《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中的规定由市建委房屋市场管理处办理。

四、自2007年6月1日起,交易网对在售期房项目的司法协执信息进行公示。自2007年8月1日起,交易网将对在售现房项目司法协执信息进行公示。

各交易权属部门应在7月31日前,将已有现房项目房屋的司法协执文书录入或导入到“限制登记”新建模块中,标识在系统中已有的楼盘表中,并随着新的现房项目楼盘表的建立及时进行标识。

五、凡未通过实测数据上传的项目,《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实测)的面积与权属系统中房屋面积不一致的,需由售房单位通过权属系统进行修改,并至市建委受理服务大厅申请。

各权属部门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核对《房屋登记表》中记载的实测数据与权属系统中的实测房屋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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