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包装修“偷换”品牌,装修公司需赔偿
一、案情简介
“当时在装修公司选材料的时候,他们口头承诺给我用阿波罗瓷砖,送到家里的却是红杉阿波罗瓷砖,我咨询过阿波罗瓷砖公司才知道这两个品牌没有任何关系,我被坑了。”市民高先生装修期间被装修公司换了瓷砖,心里很郁闷。高先生说,去年10月6日,他和C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去C公司选材料的时候,工作人员承诺用阿波罗瓷砖,高先生冲着大品牌签订了装修合同,但送来的瓷砖并不是阿波罗瓷砖,而是改成了红杉阿波罗。阿波罗瓷砖的市场价一块六十多元,红杉阿波罗一块才二十多元。
事后,业主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返还差价或者把这些瓷砖砸了,重新贴阿波罗瓷砖,但装修公司对业主的诉求不予理会。
二、案情分析
高先生在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阿波罗瓷砖,但实际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偷换材料,将阿波罗瓷砖更换为红衫阿波罗瓷砖,一方面,装修公司“以次充好”,严重侵犯高先生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高先生可以请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双方对材料的品牌、材质约定不明确也给装修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法律适用与救济
(一)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前谎称所用材料是大品牌,实为假冒伪劣材料。一旦业主追究,便以合同中并没有指定品牌为托词。若业主要求使用更高品质的材料,装修公司就会趁机涨价。因此在合同中,或者在作为合同附件的选材列表内,应明确约定装修所需材料的具体品牌、具体型号;
(二)根据《民法典》577条和582条规定,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高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前中对于瓷砖品牌的选择,以及装修公司实际使用的瓷砖品牌,装修公司确实存在采用其他品牌材料代替双方约定品牌的情形,属于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可供实际使用的基本标准,高先生可以要求装修公司以减少价款、更换约定品牌瓷砖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16条规定,如果装修公司在提供装修材料时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业主也可以请求获得三倍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赔偿金额。
四、风险防范与建议
1. 签合同前,业主应关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不明确的条款,比如装修材料的品牌、材质,项目的升级费用。如有,应要求明确相关内容,以防装修公司“以次充好”“坐地起价”。
2. 在装修过程中,业主要实时跟进工程进度,及时查验装修材料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已完成的项目,有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与装修公司进行沟通,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装修工程整体完工后,通过验收单等书面形式对装修成果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