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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条件及缴纳人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4-26 来源: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 作者:佚名 阅读:419次 [字体: ] 背景色:        

1.什么情况下,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房产律师解析: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2.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是如何确定的?

房产律师解析:根据《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但:(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 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 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 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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