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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热点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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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及地方法院关于以房抵债的裁判指导意见汇总
    日期:2021-06-23 点击:412次

    最高院及地方法院关于以房抵债的裁判指导意见汇总关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应否允许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禁止流质或流押的考虑,不应允许当事人签订此类协议;即便签订了,也应认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但其性质属于让与担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意味着放弃了期限利益,提前进行了清偿。将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让与担保,拟制色彩过于浓厚而不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 不动产查封登记必须知晓的九大问题
    日期:2021-04-29 点击:158次

    不动产查封登记必须知晓的九大问题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 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 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 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是否需要续 封,对此认识不一,有的要求办理续封登记。

  • “法拍房”所有权何时转移?
    日期:2021-02-04 点击:175次

    “法拍房”所有权何时转移?何某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应当为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由于竞买人何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该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已生效,何某在2018年2月5日已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无特殊约定,从该日开始,即应向新房东支付租金,租金的标准仍按原合同执行。

  •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对买房与卖房的影响
    日期:2021-01-27 点击:130次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对买房与卖房的影响居住权入典是此次民法典的亮点。国家首次从民商事基本法层面明确居住权,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住户的居住权益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

  • 2021年习近平主席元旦贺词
    日期:2020-12-31 点击:100次

    此时此刻,华灯初上,万家团圆。新年将至,惟愿山河锦绣、国泰民安!惟愿和顺致祥、幸福美满!

  • 居住权可否转让或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可否出租
    日期:2020-12-23 点击:946次

    居住权可否转让或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可否出租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既是房屋所有人实现自己的房屋价值的一种手段,也是房屋所有人处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更是房屋所有权人对社会和他人的回馈是为生活中的弱者一方所设立的,具有扶助、赡养、关怀的性质。因此,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权人支付对价,体现人民之间互相帮助,互通有无,互相接济的道德风尚。正因如此,根据《民法典》第369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同时,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设立居住权是有偿还是无偿、要不要办理登记手续
    日期:2020-12-23 点击:3045次

    设立居住权是有偿还是无偿、要不要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的性质、本质决定了其应当是一种无须支付对价的无偿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也就无设立之必要。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是无偿设立,但并不排斥当事人之间的自愿约定,如果另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根据《民法典》第370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居住权怎么设立
    日期:2020-12-23 点击:420次

    居住权怎么设立第一,当事人应当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间;(5)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是无效的。

  • 什么是居住权,有什么重要意义
    日期:2020-12-23 点击:2031次

    什么是居住权,有什么重要意义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之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居住权”。在理解居住权时,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居住权是一项他物权,它不包括因租赁、借用而产生的居住现象,也不包括基于亲属关系形成的居住现象。二是居住权是为了特定的人设定的支配性财产权。

  • 北京市关于违建如何处置!
    日期:2020-11-14 点击:653次

    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公布,新规赋予了基层履行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新规中强制拆除或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回填决定。该规定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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