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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

装修公司员工在装修过程中在业主房内自缢身亡,房主如何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及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04-15 来源: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353次 [字体: ] 背景色:        

2007年5月某日,郭某为结婚用购得某地商品房一套。购房后郭某委托某装潢有限公司对该房装饰装潢,并签订合同约定由某装潢有限公司部分承包施工。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同年10月5日,郭某、某装潢有限公司人员共同前往装修施工现场,发现某装潢有限公司为郭某住房进行油漆施工的员工崔某,已自缢身亡于郭某的住房客厅。经警方勘验确认,死者身旁放有一本迷信书刊,自缢身亡已有一周左右。事件发生后,郭某以该房已无法用于婚房及目睹现场惨状造成精神上恐惧、焦虑等刺激为由,要求某装潢有限公司给予赔偿。双方虽为解决该事件善后事宜多次协商,但因赔偿数额等问题差距过大,未能达成协议。为此郭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某装潢有限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购房、装潢等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意见分歧

原告郭某诉称,公民的生命健康包括肌体健康和精神健康,被告疏于管理造成原告精神上的伤害,故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当赔偿购房、装潢等经济损失,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被告装潢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本身并无过错,错在公司员工崔某自身,因此,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本案中,原告郭某提出的损害赔偿,系以侵权法律关系为诉因提出的请求。因此,赔偿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是郭某的合法财产或人身因某装潢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郭某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取决于房屋本身的位置、面积、朝向、环境等综合因素,房屋内是否曾经发生过人员死亡事件,与房屋的使用和价值并无必然联系。由于侵权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在郭某未能证实财产已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某装潢有限公司给予赔偿,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由于崔某的自缢身亡事件发生在郭某的住房内,郭某作为该房的使用人,其目睹该事件现场后所产生的恐惧、焦虑、忧郁等生理反应与精神痛苦,显然会对保持自身人格权利带来不利后果。因此,郭某要求精神抚慰金来弥补自己的精神创伤,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数额既与侵权行为的后果相对应,又与侵权人过错相适应,故以此衡量郭某诉请的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明显偏高,难以全部支持。某装潢有限公司承包装潢郭某住所,在房屋装潢竣工交付前,负有妥善管理装潢施工人员与施工现场的义务。由于某装潢有限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员工崔某得以在施工现场自缢并给郭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对此,某装潢有限公司明显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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