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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

张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日期:2016-02-1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295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号:beijingyizhongyuan

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房屋归属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进行判定。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在此问题上,就综合了房屋登记情况、贷款情况、子女抚养情况以及便于执行的角度,最终作出了由张某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基本案情:

王某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与张某于1988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儿,大女儿王大某于1990年6月15日出生,二女儿王小某于1998年10月4日出生。双方婚后性格不合,我于2010年5月16日诉至昌平区法院申请离婚,经昌平区法院核实,于2012年11月10日判决离婚,二女儿随我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依法处置。共同财产(依照离婚协议书已归我所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6号院(新新公寓)6号楼2单元1层01号房屋(以下简称101号房屋),现由我带二女儿居住使用;北京市昌平区西环里27号楼2单元303室,现由张某管理、使用;起亚狮跑轿车壹辆牌号:京GPW877,现由我使用。因自2010年6月第一次开庭之后,张某拒收法律文书,致使房屋评估工作无法进行。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某在公告指定的开庭期限内未予应诉;加之张某作为过错方(张某在2007年感情出轨,经我多次苦心规劝、努力争取,仍不悔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家庭和亲人不负责任),自2009年3月18日搬出101号房屋后至今行踪不定,并已强行索要了大量钱款,故我与张某就分割上述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至今无法履行,我无法就上述财产办理证照登记事宜。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判决下列婚后财产由我所有,并拥有使用权,张某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6号院(新新公寓)6号楼2单元1层01号房屋。2、北京市昌平区西环里27号楼2单元303室。3、起亚狮跑轿车壹辆牌号:京GPW877;二、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张某在原审法院答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于2007年被判刑,给家庭和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西环里的房子登记在我姐姐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101号房屋以及车归我所有。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起亚狮跑轿车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王某折价款五万元;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6号院(新新公寓)6号楼2单元1层01号商品房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王某自行偿还;驳回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经过审理,判决:一、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73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073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6号院(新新公寓)6号楼2单元1层01号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793135.85元整,剩余房屋贷款由张某自行偿还;四、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王某偿还的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的房屋贷款人民币84663.76元整;五、驳回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关于起亚狮跑轿车(车牌号码:京GPW877)的分割问题,因王某与张某在一审中一致同意该车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王某折价款5万元,一审法院据此所作处理正确,一中院予以确认。关于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里小区27号楼3层2单元303号的房屋,因该房屋现登记于案外人名下,一审法院以涉及第三人利益为由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双方就该房屋可另行解决。关于101号房屋的分割问题,因该房屋现登记在张某名下,以张某的名义办理的房屋贷款,且双方的婚生女王小某现变更由张某抚养,故从便于执行及实际使用需要考虑,该房屋应判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王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为宜,一审法院将该房屋判归王某所有不当,一中院予以纠正。关于101号房屋的价值,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认可房屋总价150万元,但经一中院查明的事实确认,双方在一审中对于该房屋的价值一致认可为每平方米15 000元,而非总价150万元,故一审法院对于该房屋价值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中院将依据该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房屋单价计算房屋总价,在扣除尚欠银行贷款余额后,重新确定张某应给付王某的房屋折价款数额。因张某与王某已于2012年11月1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故王某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偿还的101号房屋的贷款共计人民币84 663.76元系其个人财产,张某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王某。

裁判解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财产较多,但一审法院仅就101号房屋以及起亚轿车进行了处理,对于其它财产因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未予处理。对于起亚轿车双方已协商一致,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101号房屋的归属以及折价款的计算问题。一审法院的判决从结果上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房屋折价款的计算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认可房屋总价150万元,但经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确认,双方在一审中对于该房屋的价值一致认可为每平方米15 000元,而非总价150万元,故一审法院对于该房屋价值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将依据该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及双方一致认可的房屋单价计算房屋总价,在扣除尚欠银行贷款余额后,重新确定张某应给付王某的房屋折价款数额。一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计算明显出现错误,将一套价值四百余万元的房屋仅认定为150万元。对此问题二审在核实后重新计算了房屋折价款。

第二,对于房屋归属的认定上,一审法院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案诉争的101号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以张某的名义办理的银行贷款。故从便于执行的角度来看,诉争房屋判归张某所有更为适宜,也符合婚姻法照顾女方利益原则的要求。在二审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张某与王某就双方婚生女王小某的抚养权问题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4219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王小某变更由张某抚养。从实际使用需要来看,由于王小某的教育以及生活需要,诉争房屋由张某所有更为适宜。基于上述事实,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改判至张某名下。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房屋归属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进行判定,不能机械地处理。以本案为例,二审法院在此问题上,就综合了房屋登记情况、贷款情况、子女抚养情况以及便于执行的角度,最终作出了由张某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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