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在报社工作的孙小姐于2006年8月18日与西城区的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委托书。双方约定由甲公司代为租赁房屋。之后,该中介公司向孙小姐提供了租房信息,有一套位于本市海淀区的三居室住房现在正在出租,并派人与孙小姐一起查看了出租人李先生出租房屋的有关手续是否齐全。查看无误后,孙小姐对房屋也很满意,便当即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签完合同后,孙小姐按约支付该中介公司中介服务信息咨询费1300元,看房押金500元,并向“房主”李先生交纳1年的房租3万元。同月27日,孙小姐正式入住了其租住的房屋。但搬进去刚一个星期,北京某公司便派人到孙小姐的住处,要求她搬走。同时,还向孙小姐出示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证。孙小姐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便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
孙小姐认为自己委托中介服务公司替自己承租一套三居室房屋,所有费用也都交齐了,现在却因为房屋产权问题要求自己搬出。对此,该中介公司负有责任。孙小姐要求该中介公司将所收的中介费返还,赔偿房屋租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中介公司则认为,自己和孙小姐订立房屋租赁委托书后,义务就是为孙小姐提供房源信息,但并没有审查租房时手续是否合法的责任,而且公司做生意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虚假情况。公司为孙小姐找到了房源后,孙小姐自己感觉也不错,与房主李先生签订了租房合同后,中介服务便已经完成,因此拒绝对孙小姐进行赔偿及返还中介费。
【法律评析】
本案中,法官审理中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4条某项规定:“甲方(委托方)与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预付定金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该合同即是中介公司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因此,该条款也为格式条款。中介公司既然与孙小姐签订了委托租赁合同,代为租赁房屋,就必须保证孙小姐租住的房屋权利上没有瑕疵,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该项责任。故判决支持孙小姐的诉讼请求,中介公司要返还孙小姐的中介费,并且该中介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向孙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
【维权指南】
现实中,很多公司制定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即由公司事先制定好的合同,之后要与公司成立合同关系,必须同意该格式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因为格式合同极容易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我国法律上对格式合同有很多规制,其中就包括,格式合同制定的一方不能以格式合同免除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而加重对方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房产经纪公司都采用格式合同这一招来应对和规避之后的责任。所以,租房者在寻找房源时可以借助中介的力量,但是在找到之后一定要对人和相关证件严格 自己打官司大全集审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