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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房产律师谈抵押拍卖获得的房屋,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日期:2012-03-1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584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2日,陈某因经商需要,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约定2010年9月12日偿还,并将自己的六间店铺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进行了抵押登记。不料,遇到金融危机,市场不景气,陈某经商失败,还款日期到后,陈某无力偿还王某的借款。于是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陈某的六间店铺交由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最终,店铺被王某以110万元拍得。在店铺所有权转移之前,王某还向陈某主张偿还债务。陈某辩称,自己的抵押资产已经被拍卖,和王菜之间的债务关系已经消失。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呢?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通过买卖购得的房屋等不动产,必须要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才能真正地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如果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这主要是可以防止类似一房二卖现象的发生。但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继承,或依法律规定等情形而取得的房屋等不动产,不需要等到登记之后就能取得。
本案中,王某在领取执行法院发给的房屋移转证书时,即取得上述六间店铺房屋的所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以这样的方式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在进行转让时,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后才可以转让,即王某如果想要转让这六间店铺,首先要将这六间店铺进行过户登记,登记到自己的名下。
【维权指南】
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被执行拍卖后,房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是,确定转移的时间并不是以拍卖完成的时间开始计算的,而是由购得房产的新主人完成房产转让登记后开始计算,或者由获得执行法院发给的房屋转移证书时开始计算。所以,在等待转户期间,债权人无须再继续对债务人进行催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127自己打官司大全集——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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