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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

所有权发生争议,谁可以主张权利

日期:2015-12-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36次 [字体: ] 背景色:        

所有权发生争议,谁可以主张权利

案情介绍

符某与陈某于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分手。期间,陈某作为买受人于2006年4月3日与案外人签订《××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系争××市××村21号601-2室房屋,购房款为35.3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协议为:买受人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万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于2006年4月8日前支付13.3万元;于2006年5月25日前支付21万元。2006年4月13日,陈某作为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为乙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21万元,借款期限预计从2006年4月起至2021年4月止。符某作为抵押物共有人也在该合同上签名及盖章。2006年5月8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符某、陈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2007年9月2日,符某、陈某经律师见证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市××村21号601-2室房屋为符某及陈某共同购买,购置总价为35.3万元,首付中陈某出资9.5万元。该房产向建设银行(××支行)贷款,主贷人为陈某,贷款金额为21万元,至签字前贷款余额199369元未归还。现两协议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意见:第一、××村房产产权归符某所有,因该房产上仍有贷款未归还,银行不同意变更房地产所有权人,而符某目前尚没有一次性还清贷款、解除抵押的能力,因此不能和陈某进行房地产产权过户,符某同意保留陈某在产证上的名额,陈某不得作出有害于该房产或者妨碍符某作为所有权人(100%份额的产权人)的权利;第二、符某归还陈某在该房产中的全部出资9.5万元,银行贷款由符某一人支付,符某可以使用陈某的名义进行还贷,还贷部分归符某所有;第三、陈某不享有作为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利益;第四、(略);第五、符某还清贷款或征得银行同意后或其他需要去除陈某房产份额的情况发生,可以随时要求陈某履行房产过户义务,将陈某的名字在该房产的产权证上去除;第六、第七、第八、(略)。说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发生协议人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冲突的,由引起冲突的协议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符某及陈某清楚了解陈某仍作为房地产权利人登记在房地产权利册上的风险,仍同意签订本协议”。

2007年9月9日,符某按上述《协议书》约定,归还陈某9.5万元,陈某为此出具收条。之后,系争房屋贷款每月由符某归还,至2015年5月4日,贷款总额21万元已全部结清。2015年5月15日,设定在系争房屋上的抵押被登记注销。

律师分析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符某、陈某原为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出资购买系争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符某、陈某分手后,签订《协议书》,对系争房屋权属分割等方面作出约定。相关法律规定,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现符某已按《协议书》约定履行,归还了陈某在系争房屋中的全部出资9.5万元,并以陈某的名义还清了系争房屋的银行贷款。2015年5月,设定在系争房屋上的抵押被登记注销,在此情况下,符某依据《协议书》约定,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符某所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陈某辩称符某胁迫其签订《协议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未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故陈某的该辩称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陈某应协助符某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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