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经典案例

本案卖方是否可引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价格

日期:2013-01-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价格保持不变,不因原材料、运费等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格”。后卖方所用原材料价格上涨4倍。本案卖方是否可引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价格?

解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在民事商事合同纠纷中慎用情势变更原则,也就是倾向于一般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尤其是一次性的商业合同,对于通用产品的买卖关系,通常所接触的合同受意外因素影响并不大,或者有套期保值手段回避风险,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但我们要重视的是,对于长期合同,无法准备充裕原材料的,无法套期保值的,受天灾人祸直接影响的,需要适用情势变更,减少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例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中断,此时不能归责于供方的因素,双方可以协商变通合同条款,或者重新发货,或者该笔交易取消,另作协商。总的说,如果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显得不公平,也不属于单方故意违约所造成的情形,亦即加害行为并非一方所为。故对此类合同纠纷应变通处理,以此减少、避免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