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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港口经营人是否应与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3-01-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34次 [字体: ] 背景色: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港口经营人是否应与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一港口经营人投资并委托一集装箱公司经营一码头;作为码头的投资和产权主体,港口经营人将码头内控制车辆运行的交通标志灯(类似于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红绿灯)安装工程发包给一工程公司安装(其营业执照内有此经营范围),并约定:“不得转包”。集装箱公司也就此与此工程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约定由工程公司负责此交通标志灯安装的安全生产。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公司临时找非其自己职员的包工头安装交通灯,包工头交其同村(农民工)施工。施工安装时,该农民工在无任何防护措施前提下,触电摔伤。经其申请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该农民工向包工头索偿未果,向工程公司索偿;随后追加集装箱公司,港口经营人为索偿对象,要求:(1)集装箱公司承担物件管理人管理过失的责任;(2)港口经营人与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赔偿能力原因,农民工、包工头、工程公司均有意要港口经营人和集装箱公司加入赔偿行列。工程公司称:其无相应经营资质;包工头称:他不是工程公司转包的,是为工程公司工作。

经向当地工商管理局、交通委员会、交警支队、建设局口头征询,各行政主管部门均答复:工程公司经营“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并无法定资质要求、市场准入要求和前置或者后置审批。

请问: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港口经营人、集装箱公司、工程公司、包工头、农民工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港口经营人是否应与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解答:(一)关于法律关系的情况。本案看似很复杂,主要是其中包含有至少5个法律关系,一是港口经营人与集装箱公司之间存在一个委托经营法律关系,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二是集装箱公司经港口经营人同意,将信号灯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与集装箱公司之间形成安装合同关系,实为一种劳务合同关系。三是工程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又转包给一个包工头,工程公司与包工头之间形成一个转包合同关系。四是包工头找来他自己的亲戚——农民工施工,这实际形成一个雇佣关系。五是农民工施工期间被摔伤,产生一个工伤赔偿关系或者人身损害赔偿关系。

(二)关于赔偿责任如何界定。首先,集装箱公司与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与包工头之间都是安装工程劳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所讲的劳动用工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明确,不应产生怀疑,并不能随意对其改变。第二是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应当是雇佣关系,这是一种临时性雇佣,可能连雇佣合同都没有签订。我们必须认清的是,农民工受伤致残,应当得到赔偿,如果包工头有能力,应当由其进行赔偿。第三,如果要追究港口经营人、集装箱公司的责任,必须有说服力很强的依据或者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承包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工程款或者施工工人工资的,可以将所有发包人,直到建设单位,都可以追加进来承担偿还责任。但现在的问题是工人受伤的赔偿问题,农民工不是港口经营人、集装箱公司、工程公司的员工,也无合同关系,要追究责任必须基于侵权或者损害赔偿,即过错,如果找不出过错,或者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难以追究港口经营人与集装箱公司的责任。第四,案情中也介绍,对于交通信号灯安装并无法定资质、市场准人要求、审批程序,要将其认定为无效合同恐难度很大,也不太好操作。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找到港口经营人、集装箱公司的过错,追究其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似更稳妥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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