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凭证

日期:2013-01-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956次 [字体: ] 背景色:        

甲、乙两人对账,对账单上有乙方的签字没有甲的签字,对账单也没注明谁供货谁欠款。甲将此对账单作为债权依据起诉乙。请问:此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凭证?

解答:一般说债权凭证应当是双方达成了还债协议,当然也有的是单方承诺,凡是没有争议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偿债协议及承诺均为债权凭证。实务中,也有不少是通过对账单的形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从交易习惯上讲,谁手里拿着对账单,谁就是债权人。但是,我们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到,对账单不是简单的欠条,有时双方各执一份;有时是债务人发出对账邀请。双方对账后各执一份或者各执一联,很难马上从形式上看出谁是债主,谁是债务人。

问题中甲、乙基本类似这种情形,甲持有对账单,而乙没有。如果乙认为甲为债务人,乙应提交之前的交易记录、合同等,用以证明到底谁是供方,谁是需方,谁是债务人。如乙不能举证证明,则法庭应当认定甲为债权人,对账单为有效债权凭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