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起诉人陈某、赵某、宋某,原来都是B会计师事务所在编正式职工。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务必于1999年12月31日前与其主管部门脱钩。A局与B会计师事务所为如期完成脱钩改制任务,双方协议为在职职工解决好遗留问题。因此,部分职工以B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与A局签订了协议,以福利分房价格,购得了15套住房。每名职工房款3万元左右,通过市审计师事务所于1999年9月交给了A局。15名职工按照各自的工作条件制定了分房标准,把15套房子也具体分到个人,即每个职工所买房子已经特定化,只是等原住户腾出后交付。
2000年1月,B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法定代表人,由于三起诉人持反对态度,便遭到B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复。B会计师事务所找到A局,要求为三起诉人退房,同时对起诉人以在B会计师事务所内的简易住房被停水、停电、停气并罚款相威胁,要求其迁出。三起诉人多次到A局索要购房钥匙未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三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被告B会计师事务所、A局交出钥匙,并出具办理房产证的手续。
区人民法院收到三起诉人的诉状之后,经审查认为,三起诉人与被告A局、B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是因A局与B事务所脱钩改制引起的房产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三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一审裁定后,三起诉人不服,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结果。本案尽管法院没有受理,但二审法院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了保护职工利益的司法建议书,引起了该部门的重视。在有关部门的关心下,三位职工的合法利益最终得到了维护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损害他人住房权利的案件。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三起诉人与二单位的房产纠纷,是因机构撤并引起,也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纠纷,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维权指南】
生活中也可能会遇到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纠纷,由于此类纠纷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