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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哪些房地产纠纷

日期:2012-04-25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460次 [字体: ] 背景色:        

1.离开单位后工作关系仍保留,公积金如何缴纳?

离开原单位,工作关系仍然留在原单位,请问住房公积金应如何缴纳? 如何把工作关系拿到人才市场,又如何缴纳呢?

房地产律师解析:住房公积金如您爱人所去的新单位可以办理的,则需要新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的帐户给您爱人的原单位,即可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帐号。

如果工作关系在人才市场,只要人才市场有建公积金帐户,则办理手续同上。

2.哪些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房地产律师解析: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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